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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辦法

社團法人永續循環經濟發展協進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票,由選舉人圈選之格式。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符合本會章程第九條資格之選舉人,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二十一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七人。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除公布於本會網站外,應以電子郵件及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

第九條  選票在開票完畢宣布選舉結果後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名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會議主席及負責監票之監事會同驗簽後,交由本會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第十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自民國一百零八年第二屆理監事選舉起施行。


社團法人永續循環經濟發展協進會獎章委員會章程

(113年7月5日第三屆理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委員會根據社團法人永續循環經濟發展協進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辦理社團法人永續循環經濟發展協進會「永續循環經濟貢獻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獎項相關事宜。
  2. 審查本獎章獎項候選人之資歷、著作、發明、事蹟、企業經營、從業經驗,或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並為推薦之決定。
  3. 提供其他有關本獎章獎項頒發之建議事項。
  4. 其他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含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會,續聘得連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經常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本獎章包含下列獎項:

  1. 個人組:頒予在永續循環經濟領域有卓越貢獻之個人。
  2. 企業組:頒予在永續循環經濟領域有卓越貢獻之企業。
  3. 非營利組織組:頒予在永續循環經濟領域有卓越貢獻之非營利組織。

第八條  前點各獎項之候選人資格、候選應備文件、文件提交方式、文件審查作業、獲獎遴選條件、獲獎名稱、頒發時間及地點、頒發獎勵型式等,由本委員會之經常會訂定後,另為公告。

第九條  第七點之各獎項,以每年頒發一次為原則。

第十條  本委員會簡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